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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? 案例来了!
在日常生活中
亲戚朋友借钱时
我经常因为同情而写不成欠条
发生贷款纠纷时
您可以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
上法庭?
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
魏伟(化名)和张成(化名)是同学。 2019年4月,张诚因资金周转问题向魏伟借款。 薇薇通过微信转账,一共借给了张诚一万元。 张诚无力偿还贷款后,魏伟起诉张诚欠债,但诉至柳江法院未果。
法庭上,魏伟向法庭出示了4张微信截图,包括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、张诚微信账号截图,意在用于证明向张诚借款。 在魏薇提供的聊天记录中,张诚明确表示:“等我回家再写欠条。”
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依据职权向财付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查询,魏伟提供了张成使用的微信帐号绑定的财付通帐号的实名认证信息。 经财付通证实,该微信账号绑定的财付通账号姓名确为张成,身份证号相同。
法院认为,魏伟向张诚借款,并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usdt转账能做证据,以及财付通的实名认证证明等佐证,双方构成借贷关系。 债务应该还清。 借款期限届满,张成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,故魏伟请求张成返还1万元贷款本金,法院支持。
最终,张成被判向魏伟归还借款一万元。
法律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九十条:
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:
债务应该还清。 暂时不能清偿的,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,债务人可以分期清偿。 有清偿能力而拒不清偿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强制清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206条:
借款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贷款。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; 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。
但!
这并不意味着
随便拍几张照片
可以作为证据
法官还需要
全面审查真实性、合法性和相关性
规定: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:
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、电子文件:
(1) 在网络平台、博客、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讯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;
(3) 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讯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(四)文件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(五)以数字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十三条:
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:
(一)电子数据产生、存储、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完备、可靠;
(二)电子数据的生成、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,或者电子数据的生成、存储和传输不正常时是否影响电子数据的生成、存储和传输普通手术;
(三)电子数据的生成、存储、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控、验证手段以防出错;
(四)电子数据的存储、传输、提取是否完整,存储、传输、提取的方式是否可靠; (五)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交易活动中形成并存储;
(六)电子数据存储、传输、提取的主体是否适当;
(七)其他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、可靠性的因素。
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,可以通过鉴定、查验等方式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十四条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,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:
(一)当事人提交或者保存的不利于自身的电子数据;
(2) 由记录、存储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;
(三)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;
(四)以档案管理方式保存;
(五)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、传输或者检索。
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构公证的,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,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。
微信记录、支付宝记录等作为证据,
应注意以下三点:
一是能够证明引用的微信记录和支付宝记录的用户是本案当事人。
二是确保微信、支付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。 重要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要及时保存,不能随意删除,也不能只在诉讼中展示对自己有利的片段。 否则,可能会导致断章取义usdt转账能做证据,法院不会采纳。
三是电子证据与电话录音、短信提醒、欠条等其他证据相辅相成,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。
还,
当每个人都有借贷关系
尽量提供书面证据,如欠条等。
否则可能存在因证据不足无法举证的风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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